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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汉博士 | 数据确权的深圳探索
发布时间: 2023-07-21 浏览次数: 68910

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出台《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立登记申请人及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7个章节,共34条,对数据产权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等6种登记类型作出具体规定。《办法》作为我国首部数据产权登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探索数据产权确认和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等方面极具制度创新意义。

 

 

01

深圳数据确权制度探索的“三重背景”

 

数据产权等数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确认,既是数据资源市场化的前提,又是数据法律制度的内核[1],已成为数字经济领域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数字经济整体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数据要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愈发关键的重要体现。

 

(一)宏观层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

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上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数字经济规模、头部平台数量和数据产量增速都稳居全球第二。然而,因数据确权这一“基础制度中的基础”尚未建立,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对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建设相关工作,作出明确战略部署。

 

(二)要素层面,是释放数据要素潜力的重要举措。

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成为关乎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重要生产要素。与其他传统生产要素相比,目前数据资产的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尚未建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据要素的价值发挥。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确立为生产要素,强调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2年12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则明确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明确数据权属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大前提,而数据产权登记则是重要的路径创新。

 

(三)深圳层面:率先进行制度探索的历史重任

率先开展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是深圳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历史重任。2020年10月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赋予深圳“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重大改革任务。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出台《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对深圳进一步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技术标准”等有关要求。

 

[1] 时建中:《数据概念的解构与数据法律制度的构建——兼论数据法学的学科内涵与体系》,《中外法学》,2023年第1期。

 

 

02

深圳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五大亮点”

 

(一)“全过程”覆盖。

《办法》明确数据产权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六种登记类型,覆盖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的从第一次登记、流转到注销的全过程。同时,对每种登记的具体流程和申请材料作出了具体规定。

 

表  《办法》中规定的数据产权登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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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市场”作用

《办法》侧重市场需求,推动数据产权登记在数据资产确认、融资抵押等领域应用。数据资产的确权、交易、收益构成了数据价值实现的全过程,其中政府与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形成数据安全、有序、高效的治理格局更离不开“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共同参与。数据产权制度率先在北京、深圳、浙江等数据交易需求旺盛、大型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聚集的省市开展试点探索就是最好佐证。《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制度本质上虽属于政府监管手段,但其内核则是通过政府所提供的“确权登记”公共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三)“多规则”衔接

目前,我国已建立《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数据三大基础性法律,可视为数据法律制度的地基。深圳对数字产权进行制度性探索,意味着目前我国数据确权大方向基本已经确定,数据法律制度大厦进入在地基上搭起“四梁八柱”的关键阶段。《办法》沿循“数据二十条”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思路,对登记主体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等相关权利作出规定,同时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做出规则上的衔接。

 

(四)“双路径”兼顾

目前我国就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上存在物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两种路径。《办法》基于国家发改委构建的是新型物权思路,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基础上,对所有权登记进行制度创新。同时,《办法》兼顾侧重于以数据处理者为保护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按有关规定执行”,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留出制度空间。

 

(五)“新技术”保障

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可复制性等特点,使得数据要素能够释放极大的经济效益,但也令数据在授权、交易和流转过程中难以确定权利和责任归属。区块链具有数据难以篡改的技术特点,能够用于清晰记录数据流动轨迹,可以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办法》重视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在登记存证领域的应用,规定“上链”作为登记信息保存的必要条件。

 

 

03

关于深圳探索构建数据确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统筹两种确权路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先遣队”,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2022年11月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为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目前,深圳市前海数据公司、广东省坤舆数聚公司通过知识产权登记已取得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未来,深圳在数据产权确权的探索过程中,要进一步理顺《办法》确立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方案》确立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之间关系,厘清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适用范围,并适时加以统筹整合。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参与主体权责。《办法》明确登记机构对登记主体的申报材料负有形式审查义务,而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等实质性审查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确保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办法》将对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实质审查权完全赋予第三方服务机构,与登记机构权责配比上略显失衡,加之数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市场尚未发展成熟,不利于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的快速开展。未来,要进一步平衡登记机构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权责关系,提升登记机构的技术审查能力,赋予登记机构更多实质审查权力。同时,要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市场,加强监督,鼓励数据技术公司、律所、资产评估公司等机构加入市场构建。

 

三是要进一步防范数据垄断问题。虽然数据本身具有非竞争性,但高质量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仍属于稀缺资源。随着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机制的建立,高质量数据极有可能会出现过于集中的现象,或引发“数据垄断”问题,干扰数据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数据二十条”明确要“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防止和依法依规规制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等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未来,深圳在构建数据确权制度,打造完善数据交易市场过程中,要注重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促进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

 

李恩汉博士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 通证数字经济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据要素市场知名研究专家、拥有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欧盟商法博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双博士学位;第七届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咨询专家。

 

 

来源:综合开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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